《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实施|《条例》解读“先行验收”规定

   “先行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在未能达到审批的生产规模或者未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负荷的情况下,在满足环境保护设施其他验收要求的基础上,对该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先行验收”的规定是我省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监管的一次重大突破,是生态环境领域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是立足省情、开拓进取的实干真招。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实施|《条例》解读“先行验收”规定

“先行验收”制度的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企业多、活力足、升级勤、转型快,企业建设项目分步建设、逐步达产情况较为普遍,有助于提高资金、设备、人员的使用效率,但根据国家自主验收“一张批文、一个项目、一次验收”的规定,此类建设项目不满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很多企业因此无法正常开展自主验收。

早在2011年,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就开始试行建设项目“先行验收”,在长达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张批文、多个项目、多次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浙江模式”,为经济发展贡献了“浙江经验”。

此次通过省人大立法的形式将“先行验收”惠企内容在《条例》中做了明确,进一步完善了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也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哪些情形适用于“先行验收”呢?

《条例》规定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企业可实施先行验收。

1、建设项目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定的生产规模,但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产能要求的。这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的生产能力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定的生产规模。可以理解为实际产能“建少了”,通常是指环评批复内容中建设多套装置或生产线,但因故只建设了部分装置或生产线,在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产能要求前提下可以开展先行验收。

示例1

造纸行业产业政策规定箱板纸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应达到30万吨/年。某箱板纸生产企业环评批复确定的建设规模为2条30万吨/年的生产线,总生产规模60万吨/年。该企业实际分期建设,先行建成1条30万吨/年生产线,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建设到位。则该企业虽未达到环评批文确定的生产规模,但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产能要求,故符合先行验收条件。

示例2

某医药化工企业环评批复确定的建设规模包含四个产品,实际建成一个产品的生产线和配套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后投产。该企业虽未达到环评批文确定的生产规模,但产业政策未规定其最低产能要求,故也符合先行验收条件。

示例3

钢铁行业产业政策规定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单机生产规模应达到120万吨/年以上。某钢铁企业环评批复确定的建设规模为2套150万吨/年的球团设备,总生产规模300万吨/年。该企业实际建成1套100万吨/年的球团设备。则该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产能要求,不能进行先行验收。

2、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其他条件,但生产负荷无法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由于部分行业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生产负荷的要求,这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建设项目实际的生产负荷短时间内无法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示例

火力发电厂等公共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验收监测数据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符合的75%以上(含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有效”。某火力发电厂主体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均已按要求建设到位,但因种种原因,投产后生产负荷仅能达到70%。

则该企业生产负荷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要求,但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其他条件,故符合先行验收条件。当然,若建设单位能够通过调整工况使验收期间的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也可直接进行总体验收。

注意事项

《条例》在明确了先行验收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前款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定的规模、生产负荷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对于已组织开展了先行验收的建设项目,在生产规模和生产负荷完全满足验收条件后,应当重新组织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企业是否采取先行验收的方式开展自主验收,都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全过程依法依规落实环保“三同时”和自主验收相关要求,避免出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