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典型案例!企业违法、主要负责人未履职都要处罚
今年以来,全市应急系统聚焦执法精准化,把握执法对象、事项、方式、处罚“四个精准”,加大“一案双罚”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狠抓“关键少数”依法履职,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现通报宜兴市3起“一案双罚”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一: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执法人员对无锡市诚天诺执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未对除尘器、抛丸机、烘箱等场所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铝制品抛丸机除尘器采用车间内泄爆。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上两项为重大隐患。
2.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
经调查,还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只有粉尘清扫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4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盛元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制作车间1处临时调配区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过氧化甲乙酮,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线路不防爆。
2.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中,共涉及5人存在考试卷代写情况
经调查,还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某未制定调配、手糊等主要工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4.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向某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未对本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科达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车间现场(3人以上作业场所)设置有2台空压机和3台储气罐,未在上述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一台正在使用的冲压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3.未对本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经调查,还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